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山医大汾院党字〔202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短期或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临时聘用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离退休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坚定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反“自觉爱国守法”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与境外宗教势力(人员)勾连,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五)其他违反“传播优秀文化”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四)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违反“潜心教书育人”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三)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五)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坚持言行雅正”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他违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三)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秉持公平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坚守廉洁自律”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其他违反“积极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学校声誉的言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学校管理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与复核
第十五条 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和处理单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的受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部为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取证和处理落实单位。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情况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失范行为性质启动相应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失范行为性质区分类别,组织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中心、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牵头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中心牵头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反党纪或涉嫌违反政务处分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处理;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单位牵头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反映问题受理后,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调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职工及所在部门。被处理人员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及解除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影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我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获得过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对当事人、学校或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四)党员教职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对受处理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二级单位;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六)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坚持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职工及所属部门均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举措落实有效。各部门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