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第九条明确表示: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计财处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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