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我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2014年度所得,无论其平常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内,主动自行向汾阳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更多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宜详见计划财务处网站,答疑解惑中《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附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见主页“相关下载”)
计 划 财 务 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