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49条规定,资产出租、出借及报废处置均应报批。学校今后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及报废处置时均需在学校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上报教育厅批准。出租、出借所产生经济收入上缴计财处时,计财处要查验并备案有关教育厅批文,否则不予办理缴费手续。
二、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计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应注意厘清相关费用,由资产处根据审计部门意见计入固定资产账,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入账,之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