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于9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正式文件即将印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出差审批:即日起学院公务出差需预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部门 (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差。部门负责人出差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务出差审批单在学院计财处网站即可下载。
公务出差审批单将作为差旅报销必备凭证之一,计财处在报销审核时将该审批单做为重要依据。审批人对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交通费及补助:如出差人持正规交通费票据(实名制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可据实报销,同时可按规定报销补助。如出差人无正规交通费票据(如手撕长条票据),则不能报销交通费,凭公务出差审批单仅可填报规定的补助。
因本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较多,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在本部门内认真组织学习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