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方便教职工尽快享受税改红利,即日起开展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工作。
一.信息采集范围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职教职工。
二、信息采集方式:
1、教职工选择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我处采用微信公众号“亿企薪税保”进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具体步骤如下
(1)关注“亿企薪税保”并完善个人信息。
(2)进入公众号,点击“热门”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在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信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模块中填写具体扣除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填报保存后,个人专项扣除信息将自动更新到我校税务申报系统,我处将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专项扣除。
(3)如果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我处,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2、教职工不通过我院办理专项扣除的,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三、信息报送要求及留存备查材料
1、填写信息前,请认真阅读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佐证资料(个人留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教职工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
2、国家政策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局系统已与公安、金融、教育等系统联网,请诚信申报、如实填写,以免造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四、相关要求
1、为使个税红利尽快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部门召开会议并组织专题学习,将本通知有关精神传达到部门所有教职工,并督促提醒及时填报信息,于2019年1月10日前填报完毕。
2、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个人,其未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3、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已上传至我院计财处网站及有关微信群。
五、咨询热线
1.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学校咨询电话:0358-2100711、内线5711。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