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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作者: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方便教职工尽快享受税改红利,即日起开展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范围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职教职工

二、信息采集方式:

1、教职工选择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我处采用微信公众号“亿企薪税保”进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具体步骤如下

1)关注“亿企薪税保”并完善个人信息

           2)进入公众号,点击“热门”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在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信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模块中填写具体扣除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填报保存后,个人专项扣除信息将自动更新到我校税务申报系统,我处将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专项扣除。

3)如果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我处,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2、教职工不通过我院办理专项扣除的,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三、信息报送要求及留存备查材料    

1、填写信息前,请认真阅读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佐证资料(个人留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教职工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

2、国家政策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局系统已与公安、金融、教育等系统联网,请诚信申报、如实填写,以免造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相关要求

1、为使个税红利尽快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请各部门召开会议并组织专题学习,通知有关精神传达到部门所有教职工,并督促提醒及时填报信息,于2019年1月10日前填报完毕

2、对于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个人,其未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3、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已上传至我院计财处网站及有关微信群。

、咨询热线

1.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学校咨询电话:0358-2100711、内线5711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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