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对我校公车改革批复的文件精神(晋教财【2018】90号),同时为加强学校市内交通费管理,规范学校市内交通费报销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适应多元化出行方式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交通费”是指: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对公业务在汾阳市城区内发生的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费用。
第三条 公车改革后按规定领取车补者,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因公业务发生的汾阳市城区范围内的交通费,原则上凭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等原始正规发票报销。
报销人按公务发生日期依实填写报销汇总单,并粘贴相应票据。实际发生的出租车费日期、金额须与每张票据日期、金额对应一致,便于查实、核算。
根据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同一日期发生的同一车牌号、连号的出租车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填写情况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通过网络平台约车的,凭网络平台订单和发票报销,报销人在订单上填写事由。
第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市内交通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报销的市内交通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部门差旅费和相关项目经费中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另外增加经费。使用部门预算经费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在部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批。使用项目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要求及预算进行审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仅允许报销交通费,不涉及任何补助。
第八条 公务出行时必须选乘正规合法交通工具,且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车。
第九条 学校监督部门不定期对以上费用报销进行抽查,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