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遵守财经纪律,严格依法据实报销。经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审批和监管负责,对出差人的目的、路线、时间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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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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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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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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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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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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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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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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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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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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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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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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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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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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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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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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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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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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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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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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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省外出差时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时,需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批,事先未报批的计财处将按照火车票价格折算报销。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文件精神,经批准省外出差乘坐飞机的,要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费。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71号)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和无有效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钟点房)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按规定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派车随行的、包车出差的或由外单位提供交通服务的,一律不报公杂费。原则上部门不得自行包车租车,特殊情况需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中注明。
第六章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应当按时往返。因路途或交通时间不适确需提前到达和推迟返回,以及无直达交通工具或期间有其他公务需绕道的,需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经经费审批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赴省内外参加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报销时须附学校有关领导批示后的会议通知。会议和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报销,会议和学习培训收取会务费并安排就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仅安排午餐或晚餐的,按照每餐40元标准进行核减。会议和学习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会议和学习培训在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各教学科研、学术会议如安排学生参会,所涉学生差旅应从有关课题费中报销,无课题经费者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参会。参加汾阳市区以外的学生社团活动、教学比赛及教学科研会议的学生差旅费,如社团活动、比赛大会、教学科研会议单位安排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费用自理的按下述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普通职工标准凭票报销,伙食补助和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费分别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师编写教材的差旅费实行总额封顶,执行学校编写教材的有关规定。在总额封顶的范围内按上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到汾阳市区以外实习、挂职锻炼和参加专项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不得再按差旅费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特殊情况可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攻读学位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参加短期培训、进修、业务学习的人员,10天以内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报销。超过10天的,交通费仅报销学习期间寒暑假往返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予报销。补助采用包干补助的方式,10天以上三个月以内,每天补助标准为学习所在地国家差旅住宿规定标准(不考虑旺季浮动因素)的15%;三个月以上者每天补助标准为学习所在地国家差旅住宿规定标准(不考虑旺季浮动因素)的10%。
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晋职、晋级、入学等考核考试,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车队司机的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出车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国人员按外事差旅费标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根据学校临时出国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中使用课题经费出差的,可不履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乘坐飞机可不审批,由课题负责人批准即可。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会务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是公务出差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应先批准后出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公务出差的事由、时间、地点等要严格审核,严格审批,财会人员在审核报销时将以公务出差审批单批准内容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除教学科研性质的学习培训、学术会议外,党政、后勤及教辅部门在预算范围内可参加政府及政府性质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原则上不得参加其他各种培训机构的各种学习培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
务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审核。差旅费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部门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财会人员要严格审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差旅费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