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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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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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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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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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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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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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坐、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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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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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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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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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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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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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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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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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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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赴省外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院级、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300元。
2、处级、副高职称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80元。
3、其他人员住宿为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副院级以下出差人员2人以上的,要合住标准间;如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计财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给予报销。
(二)省内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院级、正高职称及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80元。
2、处级、副高职称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60元。
3、其他人员住宿为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有效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差旅费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好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报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2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要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赴省内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如会议统一安排免费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主办单位不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取消学院原一次性补助的发放,汾阳境内的工作队员不报差旅费,不发任何补助。
第十七条 教师编写教材的差旅费实行总额封顶,执行学院编写教材的有关规定。在总额封顶的范围内按上述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提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工作人员,上学期间不发补助,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学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参加短期培训、进修、业务学习的人员,10天以内的按旅差费标准报销,超出10天的按省内10元、省外20元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凡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行政.业务,学术研讨、参观、考察等会议,需收取会务、资料、考察等费用的,按省内400元、省外50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一条 车队司机的住宿费按标准按实报销,其他补助按公里数定额标准发放。节假日出车按汾阳市内10元,汾阳市外每天20元加发出车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从汾阳至太原往返出差的工作人员,按营运小轿车浮动票价凭据报销。省内出差时间一般定为一天,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三条 由学院派车出差的,一律不报交通费用。原则上除伙食补助费外,不享受其他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参加晋职、晋级、入学等考核考试的工作人员,差旅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由对方提供免费接待的会议、考察、业务洽谈、签定评比、庆典、下乡等,费用不报。
第二十六条 外出看病人员不报销差旅费,学院派出的陪侍人员由院领导批准酌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差旅费在科研费中列支,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人员按外事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家属搬迁,军队干部转业来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加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审核。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同时结合细化预算管理,各单位内部要对年出差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的执行制度,出差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法规定的要给予经济及行政处罚,财会人员要严格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