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节约支出,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晋财购[2006]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大额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全院各部门利用学院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及代买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均由物资采购办公室统一管理。图书、教材、卧具的采购,由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购。
第三条 各部门凡需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门槛价以上的物品(见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先提出计划,列明采购内容、金额、资金来源和拟用时间,按规定报物资采购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室统一报政府采购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资金,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各部门凡属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下的物品,按下列条款执行:
1、采购办公用具、仪器设备等物品,批量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使用本部门经费的,由主管院领导同意,由本部门组织自行采购。原则上一年内自行采购不得超过两次。
2、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金额在2,000元~10,000元的,经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学院程序负责会同审计、使用部门组成三方采购小组负责采购。
3、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的,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招标采购。
4、采购计划单件或批量在50,000元以上的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涉及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项目的,须经院内外相关部门论证后再进行招标。
第五条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拟购物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及技术指标,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把关,采购方法、价格及合同签订方面,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把关。
第六条 物资到货后,半个月内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监督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持验收报告单到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使用本部门经费的,由部门负责报销;使用学院经费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销。
第七条 各部门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如使用本部门经费采购,须经计财处签字。采购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部门负责支付。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采取将批量或同类产品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和学院统一采购监督管理。
第九条 如擅自自行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签字手续,计财处不给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