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收费行为,保证学生缴退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是非义务教育。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院必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未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为乱收费,学院禁止向学生乱收费。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学生有权拒交任何不出具收费票据的费用。
第四条 学费按学年度收取。新学年开学时为学生缴费期,原则上定为开学一个月之内,学生必须在计财处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费用存入学院为学生指定的存款账户中,特殊情况的可直接交纳现金。缴费由班级统一申报,银行统一代扣。既不能按指定时间把应缴款项存入学院指定的存款账户中又不直接到计财处缴纳学费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待缴纳学费并由计财处确认后方可注册。已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可给予注册。计财处必须建立学生学费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帐服务,同时每季度至少为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两次学生欠费清单,以便掌握学生欠费情况。新生入学时,教务处必须及时提供新生花名、班级、学号,以便各部门能够及时登记掌握学生变动情况。
第五条 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院教学、科研的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计财处、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部的重要工作职责。学费收缴实行学生处、系部责任制。学生缴费与系部的经费挂钩,学生综合缴费率达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系部综合缴费率超出95%以上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学生活动经费的4%。每年12月下旬为学生综合缴费率考核时点。综合缴费率由计财处具体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采取学生积极自筹,学院协助获取助学贷款、颁发奖学金和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经济困难学生分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特困学生控制在5%以内,一般困难学生控制在10%以内。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庭地方政府证明,所在系部审查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和审定在每学年开学至11月上旬办理,一年一定。学院批准为经济困难学生的,可通过助学贷款或其他方式来解决。
第七条 学生应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自觉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义务。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各系部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批评,不准办理学年注册,考试成绩暂不登记,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取消各项评先、评模、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学校勤工助学补助。对无故长期拖欠学费的毕业生,学院要控制有关证件的发放。
第八条 学生学费的缓交,应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提出,报学生处及院领导批准,送计财处审核备案。学生休学、退学、转专业事项由教务处跟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通知证明,费用问题由计财处审核办理。学生休学:学生休学由教务处核准,休学期间不交学费,休学结束恢复上课时,按新跟班级同专业的学生标准收费。学生退学:按学年计算退学费用,学年开学第一个月的15天内退学,全额退还学费,超过15天(含超过15天的当月)三月以内,每月按学费标准的15%扣除后退费,超过3个月后停止退费。学生转专业:在学年的第一个月内办理的,按新转专业的标准收费。超过一个月的在本学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