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高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自筹经费预算安排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自筹经费预算安排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1、校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工程;2、教学楼、学生公寓、单身宿舍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修缮工程;3、教职工住宅修缮工程、已出售的住宅公共部分的修缮(屋面、外墙、楼梯等户外部分,供水、供电等户外部分);4、学院其他修缮工程。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修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院长对修缮经费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院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处室负直接责任。后勤处、后勤集团是主管全院房屋、水电及设施修缮业务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是负责全院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财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使用修缮资金,保证修缮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提高修缮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工程修缮项目分大中小项目。
第八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修等修缮工程项目。小型指1万以上5万以下的修缮项目。
第九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修缮拨款、进行修缮财务核算的依据,修缮职能部门在安排下年度修缮计划时,应根据计财处可提供的资金和内部调剂的可能结合学院修缮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修缮计划,并报送计财处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计财处应以修缮项目为核算对象。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临时修缮的需按程序报请经费。
第十一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应进行有关招投标工作(符合政府采购的门槛的原则上报请政府招投标进行)。修缮工程项目经招投标后,修缮职能部门向计财处提交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应招投标资料,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修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修缮工程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修缮支出额度应控制在当年计划额度之内。
第十三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按规定进行内审.外审。施工合同生效后,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和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局部改造、扩建、修缮、装修,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造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为维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每年有计划实施的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维护修缮工程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和课桌椅、更换玻璃、换灯管等)。
第十五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按学院批准,修缮部门组织的程序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应经学院审计等部门审查。施工合同生效后,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需办理工程预付款的,应按审批程序在付款单上签字确认,计财处核实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预付款。在办理工程进度款时,工程施工量由修缮工程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程序可依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文执行,经计财处核实无误,并抵扣工程预付款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的,预付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的70-80%。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如下:
(一)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15天内将工程结算送交学院修缮管理职能部门。
(二) 修缮管理职能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后要进行审核确认,于15天内送达审计。
(三) 院内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3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如需外审的,原则上两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四)修缮管理部门接到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款。计财处应按合同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待项目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