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包括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学院配套的专项经费和院内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科研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基建、维修改造经费、学生经费等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上级要求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学院有权对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七条 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时间完不成的,资金使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计划财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申报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申请。每年在11月底前进行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申报部门负责构建项目组织、人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准备申报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的结论由具体申报部门修改原申请材料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申报部门应将书面材料和相关软盘报计划财务处,以便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条 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追加专项资金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数据,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并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院内专项资金的,由申报部门于每年11月份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告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院领导审定批准后,并报计划财务处在下年院内事业预算中测算平衡。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经费预算内的专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未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以大类专项项目所列的经费,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金额,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专家,从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对明细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以确保大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以及经费分配的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户分类核算(或单独建台账)。年度终了,应编制各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计财处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以及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计财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原始正规票据、“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二十条 设备购置类项目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原始正规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计财处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分项目编制专项经费决算,决算主要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决算报表等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或变更、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计财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要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审计、财务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