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业务种类及申报资料
一、职工六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网签或房产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5、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2、购房发票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5、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三)购买二手房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时间为准)。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6、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四)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收据原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6、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为在建工程。
(五)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原件。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收据原件。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7、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为在建工程。
(六)在本市大修自住住房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收据原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6、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为在建工程。
(七)职工本人在本市参与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4、提取金额以职工补交的金额为限。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6、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7、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注意事项:
1、职工本人办理此项提取,同时可提取配偶帐户内的部分余额,如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则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双方同时现场办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房总额。
3、购买住房性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为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含房产证登记为公寓或商住),不包括商用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二、离休、退休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2、离退休职工因各种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在就业地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3、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销户提取。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职工在一年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偿还购房贷款
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正常、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5、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职工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公积金配套的一类银行卡即可办理,若其中一方不是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则需提供结婚证。
注意事项:
除借款人外,如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则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双方同时现场办理,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3、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质押或质押加抵押贷款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它担保方式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加强对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经现场审核,确实无法判定真实性的,可以向购房地或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协助核查,3日内回复,节假日顺延。
五、职工租房
(一)租赁商品住房
1、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4、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备注:所有资料的个人信息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注意事项:
1、职工虽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公积金系统内有三年内的购房提取记录或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吕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否则均认定为有房。
2、已婚家庭夫妻双方每年提取累计不超过20000元,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不超10000元。
3、不动产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缴存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2、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
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2、除本人外,如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则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本年房屋租赁费用。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Ⅰ类卡其一即可)。
5、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七、其他规定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一类银行卡。
2、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真实的,即时予以办结,需要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假日顺延。
3、部份提取账户留存余额: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时,千元以下不计入提取金额。
4、职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应先将账户进行转移、合并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结清前本人及配偶只能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将按情节轻重实施以下惩戒。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4、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5、对伪造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