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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高工[2010]12号
为坚决制止高校系统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党的关系在高校工委的全省高等院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是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从带头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摒弃陈规陋习,从简从俭。
第三条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实际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严禁领导干部的单位人员组班子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乔迁、升学等婚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不得将婚丧喜庆事宜划整为零多次宴请。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不准动用公车举办婚庆等事宜。
第四条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表格附后)。校级领导干部(其中省管干部受省纪委委托)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高校纪工委报告。邀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高校纪工委委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即: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高等院校校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7日后向高校纪工委报告情况,由高校纪工委予以备案并监督。高等院校处级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时间等由学校出规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纳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没有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超出规定范围大操大办的,要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超出规定范围,其单位领导事前没有告诫的,要给予单位领导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单位评优评奖的资格,对已是文明和谐单位称号的要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高等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干部申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事前要进行告诫谈话。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单位要开通举报网页。对群众举报要认真查实。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属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属地起模范带头作用。高校纪工委将与当地党的纪检部门合作,共同查处违反规定大操大办事宜。
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 1、《山西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2、《山西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山西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单位及职位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及职务
报
告
事
项
事由
时间
地点
宴请标准
规模
宴请亲属人数
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用车数量及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人承诺
1、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2、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不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4、不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5、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山西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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