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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和省高校工委的“实施办法”,就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是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摒弃陈规陋习,从简从俭。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实际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严禁领导干部的单位人员组班子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
领导干部不得将婚丧喜庆事宜划整为零,多次设宴请客。
领导干部不准动用公车举办婚庆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书面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表格附后)。
校级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高校纪工委报告。邀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高校纪工委委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7日内向高校纪工委报告、备案。
处级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向校纪委、监察室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向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进行报告,由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内部公示。处级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时限等与校级领导干部相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纳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超出规定范围大操大办的,要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超出规定范围,其部门领导事前没有告诫的,要给予单位领导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取消部门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室接收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书面报告并备案(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纪委网站下载),同时设立举报信箱(fyxyjjjc@163.com)和举报电话(7231446),接受群众举报。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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