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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遴选管理办法
山西大汾院字(2015)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大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学术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的根本要素,为加强学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遴选坚持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遴选考核制度。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教育部颁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内的二级或三级学科。
第五条 重点学科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1~2名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若干名。遴选过程中若出现空缺,可在下一级别增加相应遴选名额,如学科带头人空缺,可增选1名学术带头人。非重点学科遴选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若干名。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开展科研、学术交流和平台建设等提供资助。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骨干青年教师每届聘期为五年。
第三章 应聘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安心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 掌握并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思想活跃。
(三)科研能力强,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
(四)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能熟练主讲本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六)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阅读外文资料的能力;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的能力。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的具体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岗位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及硕士导师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2. 近五年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各类研究经费累计5万元以上;
3. 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以责任作者署名发表国家级论文3篇或SCI 1篇以上;
4. 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位);
5. 近五年以主编署名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以上条件1、2、3为必备4、5具备其中1条即可。
(二)学术带头人的具体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岗位职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年龄在50周岁以下,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2. 近五年主持科研项目2项以上,研究经费累计3万元以上;
3. 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以责任作者署名发表国家级论文2篇或SCI 1篇以上;
4. 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位);
5. 近五年以主编署名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以上条件1、2、3为必备4、5具备其中1条即可。
(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具体条件
1. 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 近三年主持科研项目1项以上,研究经费累计2万元以上;
3. 近三年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以责任作者署名发表国家级论文1篇或SCI 1篇以上。
第十条 遴选及聘任
(一)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五年磷选一次,没有确定学科带头人的重点学科每年磷选一次;
(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校人事处或上级部门聘任。
(三)遴选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属学科系(部)提交佐证材料;
2. 系(部)初评、推荐人选。各系(部)根据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初评,并向人事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及相关佐证材料;
3. 人事处、教务处和科技中心审核材料,提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候选名单;
4. 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确定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拟选名单;
5. 公示人选;
6.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工作;
2. 主持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向学校提交学科建设进度总结报告;
3. 负责建设、组织、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按照学科发展方向要求积极培养科研人才;
4. 协调学科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学科梯队成员团结合作,成为紧密的学术团队,并定期检查梯队成员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5.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6. 每年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
7. 筹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并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最大限度地建好、利用好教学、科研设备等有关实验条件,充分发挥资源共享职能和实验条件的保障作用,促进学科发展;
8. 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学术发展动态和学科发展前沿状况,每学年向全校师生开展本学科的学术报告会一次以上;
9. 负责学科建设档案管理,提供学科建设及梯队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二)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
1. 主持或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 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教师;
3. 带领本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共同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
4. 每年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
5. 定期组织本学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学术发展动态及前沿状况,每学年向全校师生或本部门师生开展本学科的学术报告会一次以上;
6. 负责所在研究方向学术梯队的相关档案管理,提供学术研究及梯队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职责
1. 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带领和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
2. 参与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与考核
(一)各系(部)负责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日常培养管理工作。人事处建立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档案,负责选拔、考核的组织工作。教务处、科技中心负责学科建设具体业务考核工作;
(二)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于每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总结及履行职责的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教务处和科技中心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
(三)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因公、因私出国(含脱产进修)一年以上者,其称号自行终止,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
第十三条 奖惩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为不合格者或聘期内被取消资格者,不得参加下一届遴选。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适合再做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