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组织部
文件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老干部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晋财行[2011] 123号
关于提高离退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
一、护理费
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
二、丧葬费
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干部)4000元。
三、困难补助费
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5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4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以上三项费用调整后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