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9]9号
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全省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全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
8、全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例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相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不设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所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单独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3:5。
一般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最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述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特别是其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相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全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10、全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
11、全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式。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同等级岗位,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有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况,可按单位单独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其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核准程序如下: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本单位最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4、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统一申报核准表》(见附件二:表3)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2)《山西省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单位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表4)一式二份(附电子信息软盘)。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填报。
(3)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报告。
(4)省直事业单位须附有关单位最近一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首次汇总申报核准本市正高级岗位数额时,只须按附件二中表3、4的要求,分类汇总填报截止2009年3月底,有关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批准正高岗位数额和在聘正高级职务的情况。申报工作须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15、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过程中,按照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足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相应层级和等级。
16、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其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报《山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二,表5)一式两份(附电子信息软盘)。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核,须填报《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核表》和《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审核花名表》(见附件二表6、表7,须附电子信息软盘),并附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有关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时,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合适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相应增加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颁布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18、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时,要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和所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部门、各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在岗人员善和事业发展需要自行制定。
19、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20、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联系。
附件一:
一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层级控制比例
附件二:
表1、《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单位)申报核准表》
表2、《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核准表》
表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统一申报核准表》
表4、《山西省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单位情况一览表》
表5、《山西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表6、《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核表》
表7、《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审核花名表》
附件一:
一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层级控制比例
单位类型
|
主系列岗位
|
辅系列岗位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总数
|
其中正高
|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
专事
业业
技单
术位
型号
|
人才技术密集型
|
30-40
|
≤25
|
40-50
|
10-30
|
≤15
|
≤40
|
≤45
|
一般专业技术型
|
15-20
|
≤15
|
35-40
|
40-50
|
|
|
|
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
|
不设
|
≤12
|
≤40
|
≤48
|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
专事
业业
技单
术位
型
|
人才技术密集型
|
15-25
|
≤20
|
35-45
|
30-50
|
≤10
|
≤35
|
≥55
|
一般专业技术型
|
10-15
|
≤10
|
≤35
|
≥50
|
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
|
不设
|
|
|
|
县
属
及
以下事业单位
|
专事
业业
技单
术位
型
|
人才技术密集型
|
≤15
|
≤5
|
≤40
|
≥45
|
≤5
|
≤35
|
≥60
|
一般专业技术型
|
≤5
|
不设
|
≤40
|
≥55
|
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
|
不设
|
注:人才技术密集单位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主要以技术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