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市以上承担重点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中设置,并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各类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聘用,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对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或分散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型事业单位,如单独不便核定或计算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经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可对这些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此规定仅适用于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适用其他管理事项。
八、关于在不同类别岗位兼职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其中对兼职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以其主体岗位为重点;兼职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确定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九、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和岗位聘用原则
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十、关于首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接收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从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岗位工资待遇。对于国家或我省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新工资标准的时间
从全省正式部署这项工作开始,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经组织认定,从下月起兑现工作人员岗位工资。
十二、关于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时按本人离岗前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总数,也不计入计算相应岗位类型人员结构比例的基数内。
十三、关于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工资待遇
对在2006年7月1日至原所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原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兑现新的岗位工资的当月起执行。
十四、关于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的有关问题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新聘用手续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按新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各事业单位每季度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报送日期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
十六、关于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任岗位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因受岗位数量限制而降低层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在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聘,按新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
十七、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岗位设置审核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报告(报告中需写明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类型、确定各类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的依据,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情况等)(5份);
2、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文本(5份及电子文档);
3、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各5份);
4、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单位的审批文件、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书;
8、技师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指标文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三级医院、国家级重点中专等类似单位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10、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数据电子版本。
十八、事业单位办理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及经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
4、证明受聘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相关材料;
5、工作人员在不同类型岗位兼职的批准文件;
6、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十九、事业单位申请组织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认定申请(2份);
2、《岗位说明书》(以呈报单位汇总,1份);
3、经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各2份);
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1份及电子文档);
5、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2份及电子文档)。
二〇O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