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院应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参考书及教学设备。根据学院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外籍教师应制定授课计划,并在开课前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5、外籍教师须认真做好备课笔记,积极参加所属系(部)的教研活动,自觉接受学院和所属系(部)进行的不定期检查(检查方法包括:上班听课,个别交谈,座谈,查阅备课记录、作业批改情况等)。
6、外籍教师须根据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规定的具体时间授课,对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停、换等。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动,要提供相关依据,并提前一周填写申请,递交相关教研室。
7、外籍教师须给学生布置适当的作业,并认真批改,同时提供课外辅导。
8、外籍教师因私请假,须一周前向外事办和所属系(部)、教研室提出申请,一学期总计事假不得超过一星期,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因病假或事假误课时,应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足;旷课按课时多少酌情扣除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