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因公出国坚持“少、小、精”的原则,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次数、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不搞照顾出国、重复考察,狠刹搭车出访、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由我校组团的出访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或分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 国不超过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