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遵照学院规定参加学习、劳动和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实验、军训、考试、体育、课堂讨论、集体劳动、思想教育课和学院规定的会议等),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三、学生在节、假日离校,须在所在系(部)办理离校登记。家在本市的住宿生,星期五晚上可回家住宿,但必须事先报告班长或宿舍长。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五、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通过班主任向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
1、三天以内病假、一天以内事假,由班主任批准,系(部)备案。班主任不得连续批假。
2、两周以内病假、一周以内事假,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系(部)分管学生的书记批准,系(部)备案。系(部)不得连续批假。
3、两周以上病假、一周以上事假,由班主任、系(部)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后送系(部)备案;两周以上请假者,须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请病假必须持有诊断建议书。
5、凡因公务(如学代会、团代会以及文体比赛等)不能上课者,应事先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学生处备案。因公缺课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周,因公请假不与病假、事假累加计算。
6、假期已满而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假满而未按期返校亦未办理请假手续者,逾期所缺的课程和考试,分别以“旷课”和“旷考”论处。
7、凡请假和续假采用通信方式的,其假期以寄发信件的邮戳日期计算。
六、凡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缺课。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凡整天旷课者按一天八学时计算。
七、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原属哪一级批准,到哪一级销假。
八、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假期除外)离开学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部)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学生一学期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按休学处理。一学期缺课不足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利用假期和平时自行补习。一学期缺课虽不足该学期总学时的1/3,但在缺课期间,某一门课的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总学时的1/3者,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考试,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跟下一级学生参加考试或补考。
十、实习生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病假和事假由所在实习医院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病假、事假,须经实习医院教学办或护理部批准,报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十一、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班纪律委员负责。各班要实事求是,认真地做好考勤记录。在每次上课时,应把缺课学生报告任课教师,以便教师了解学生缺课情况。每周末将本班学生缺课情况报班主任,班主任对各班的考勤情况进行校查后汇总,按月报系(部)。
本规定从2005年9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