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晋发[2005]16号),根据《山西省“十一五”德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及《山西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指标体系》(晋教政[2006]4号)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更好地为心理危机学生提供干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
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学籍的学生(包括普高、成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防护网络共分为四级:一级网络为
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领导
组
,二级网络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学生心理协会—梦心社,三级网络是系(部)心理辅导中心,四级网络是班级学生心理委员。
第四条
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领导
组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指导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日常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归口学生工作处(部)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心理健康测查、心理咨询、心理协会活动指导、心理委员培训及指导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系(部)心理辅导中心要
积极配合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健康测查及回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动态,主动对学生中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轻
度心理问题学生、学习困难学生和违纪受处分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心理支持,并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心理健康
教育教师
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院心理
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工作人员;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九条 聘请省内知名专家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提高学院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 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
第十一条
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查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依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要辅助以对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等环境和内容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以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重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需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
六
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
学院
德育工作计划,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公共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利用报刊以及广播站、学院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等,
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
第十七条
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
坚忍不拔
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
第十八条
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九条 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提供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院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测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师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