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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提高学生综合素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三条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为前提,禁止安排学生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3.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将设岗数量和人员要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考察后共同商定。协调校内各处室,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管理。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同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管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可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设岗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主,用工部门和系(部)管理为辅,并建立各自相应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负责岗位的设置和安排,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在岗工作表现,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工作情况并将学生表现情况通报给系(部),表彰优秀典型,以督促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上岗学生的安全,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表现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者,应酌情扣发其工资报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系(部)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在岗表现情况,并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所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未经学院允许用工单位不得招聘校外人员。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岗位要求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岗位资格。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工作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酬金支付与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实行以岗定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按上述标准,根据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签定有关协议书以规范用工行为,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处理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协调双方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