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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助学金发放后管理的补充规定
2012-06-26 16:55   审核人: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1)5号 2011年3月2日印发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集团: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助学金制度实施以来所发现的一些问题,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安全、合理发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退学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处理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退学的学生,不再享受已评国家助学金,由系(部)、班级重新确定人选发放。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后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月起停发该生助学金,剩余月份助学金由所在系(部)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二、休学、转学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中途休学、转学的学生自休学、转学当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其剩余月份助学金由休学、转学学生所在系(部)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三、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以下情况者追回所发金额:
1.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被举报评选前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行为者;
3.将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送礼等不合理开支者;
4.被开除学籍者;
5.因学习主观不努力,按学籍管理规定留级者;
追回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其所在系(部)推荐的其他学生享受。
四、特殊情况,请示上级领导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退、休、转学、留级、违纪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表(学生资助资料下载处)
退、休、转学、留级、违纪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替换审批表(学生资助资料下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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