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57号
为了加强学院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承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比如技术复杂的地基处理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无能力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一、对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1、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每次的监理例会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二、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
1、专业承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杜绝非法分包、肢解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直接管理,密切配合总包单位的工作。
2、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损坏其他施工单位的劳动成果、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3、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各方面监督、控制,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报酬,不能参与任何和建设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派驻监理人员,若有不称职的应进行调整,调整后应通知建设单位。
4、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时沟通;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四、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
五、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