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58号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保证建设工程按计划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3、施工单位必须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进行技术交底。如需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4、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5、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严格控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自检、报验。需要复检的,在监理见证下取样复检。材料经检测机构试验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
6、施工单位施工完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质量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半成品的检验报告,防止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2、监理单位必须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检查、验收。需要复检的,要求施工单位取样复检。
3、对于一般工序质量检查,监理单位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方式;对于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监理方式。
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的错误做法、不当操作或缺陷,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发整改通知书,限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监理单位须采取以“预防为主”的质量控制方法。从对成品质量的事后把关转向事前、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1、建设单位应坚持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建设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3、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到位。
4、建设单位需监督在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重点跟踪隐蔽工程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
5、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进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6、建设单位对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工程进度管理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批,并有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
2、施工单位还应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月、周进度计划、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并对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调整,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
3、施工单位应认真对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发现进度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并制定有效的措施。
4、施工单位在工地例会上要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和需采取的措施,以及后续工作的进度计划。
5、施工单位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影响进度的不利因素发生,做到事先控制。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和保证进度计划的具体措施,若发现进度计划不符合实际,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
2、随时跟踪检查工程进度,若发现进度发生偏差,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有效的措施,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
3、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做到事前控制。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的管理
1、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查经监理单位核准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进度计划的措施,若发现进度计划不符合实际,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
2、随时跟踪检查工程进度,若发现进度发生偏差,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有效的措施,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
3、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做到事前控制。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
四、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