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59号
为了规范我院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1、组织工程预验收;
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
3、组织专项工程验收;
4、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预验收的组织
1、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学院监理、审计等相关部门,确定预验收时间并按时进行。
2、预验收的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检查工程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3、预验收整改:参加预验收各方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按照标准预验建设内容,经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对整改内容回复,并积极改正。整改工作由监理单位监督。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认可。
三、专项工程验收
1、消防、节能、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验收。
2、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
3、若有部分专项工程确实暂时不具备验收条件,可待正式竣工验收后组织该专项工程的验收。
四、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后进行。
2、建设单位应会同审计人员代表学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等各方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3、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有满足有关规定的完整的材料试验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确认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审计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
(2)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验收的责任主体。
(3)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有关各方应对工程质量签署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新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
六、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