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新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主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章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
第四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具体项目施工场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实施当中,须按照已被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布置。应保证场地内施工道路通畅,排水良好,各类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和堆放的建筑材料等各就其位,场容场貌卫生、整洁、安全。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总平面图)。
第六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封闭围护设施。施工场地围护设施应坚固美观,不得影响校园形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围墙主出入口处设置大门及门卫室,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看护。非施工人员和非现场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施工期间,建筑物四周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围护。安全通道应结实、牢固、美观。若施工可能对施工现场外的人员造成伤害或对财物造成损坏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在靠近施工现场的道路上搭设临时安全通道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十条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机具设备等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堆放摆放。施工机械按规定位置和线路安装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不同材料或不同规格的同一材料不得混杂。条状、块状、袋装等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码放整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等的储存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并设置危险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并使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装置。
第三章 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各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校园内施工车辆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得对校园内沿途道路造成污染。施工车辆对校园内道路路面造成污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有效清除轮胎、车身泥浆污物,防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拉运散状建筑材料、垃圾、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抛洒和扬尘。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泥浆水、砼搅拌废水、现制水磨石废水、电石废水等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校园内城市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禁止沿场地或道路漫流。禁止现场办公、生活区产生的生活污水乱泼乱倒。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回填土方。
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内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直接从高空抛洒,应采取密封式的圈筒或装袋运送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校园内的电线。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垃圾应及时清理。禁止任何人员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条 校园属噪声敏感区。在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乱吹哨、甩扔钢模板、钢管等。必须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向院领导报告,并向附近居民通告。施工单位还需向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申报。禁止施工车辆在校园范围内鸣号。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方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送科学可行、针对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班组、人员等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存放处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照明,并对沟井坎穴进行覆盖。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
第二十五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齐全,并保证其正常功效。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要足量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等必须佩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参观人员的安全帽由施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酗酒、赌博、偷盗、打架斗殴等。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毁坏校园内的任何设施。施工人员、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损坏校园内道路、路缘石、树木、路灯等设施,或损坏施工成品、半成品、设备或设施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严禁无事在校园内逗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